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原告 黃文勝 被告 黃哲翔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 黃仲瑋 (另行審結)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於臺南市○○區○○街○○○巷口,因不滿原告黃文勝開車載被告黃仲瑋之女友返家,遂與其弟即被告黃哲翔分持鐵棍打砸原告黃文勝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致該車前擋風玻璃、左側前、後車窗玻璃、後擋風玻璃破裂、左後視鏡斷裂、後保險桿、後圍板、後箱車底板、右後葉子板、左前柱、左前門、左後門等處之板金凹陷。業經臺南市安南區和順派出所處理在案,並經原告提起刑事毀損告訴,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534號偵查並起訴,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哲翔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3
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張婉寧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