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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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匡泰 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 律師
彭大勇 律師 郭栢浚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9年5月14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匡泰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匡泰(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以108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判決在案,並於109年5月25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即臺南市○○路○段○○巷○○號7樓之3,而於00
0年0月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109年6月9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理由容後補呈」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後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卓穎毓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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