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板簡字第383號
原 告 王崇時
被 告 温柏榆
曾建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民國(下同)97年12月31日(跨年夜)晚,對門鄰居林太
太發現本宅大門被嚴重破壞而報警。警員趕到時,竟發現
五樓大門被嫌犯反鎖,嫌犯在內,警員在外。警方與屋內
嫌犯彼此對立約四十餘分鐘,卻因接獲附近賣場失竊而擅
離職守。正當警方要離開時,鄰居林太太立即苦苦哀求說
,此時嫌犯正在屋內,你們若再一走,屋內嫌犯萬一衝出
來,或屋內已有王家人質被押,將是非常危險的事,我們
也會很害伯呀!最後,警方不聽勸說,仍然一意孤行,掉
頭就走。此時,林太太因心生恐懼而嚇得立即躲進屋內。
設若此時家中有人質被押,警方又擅離職守,其人質之安
危!後果真是不堪設想。
(二)當原告妻子得知消息,家中遭歹徒闖入,最直接的反應就
是,萬一家人在屋內,唯恐遭遇不測。此時從板橋致理技
術學院兼程返家途中,心中真是驚嚇不已,精神幾乎崩潰
。當她抵家時,發現鐵門已大開,此時一夥歹徒早已從容
逃逸,留下的是全家一團大亂。經清點結果發現財務總共
損失約新台幣(下同)100萬元。
(三)新店分局督察組對於本案至表重視,並已進行詳盡之調查
(包含專訪鄰居太太及其兒子)。最後結果是對員警核予記
過處分。綜上所述,基於財務及精神方面均蒙受重大之損
失,擬請求損害暨精神賠償300000元。為此爰依損害賠償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0000元。訟費用
由被告連帶負擔。請宣告本件得假執行。
二、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
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
院管轄而不能為第28條之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六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七、起訴違背第253條
、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
及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形
,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復按「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
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
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
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
,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準此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之
權利或利益受損害者,被害人得向公務員或國家請求賠償。
若公務員之違背職務係出於過失者,則被害人只得依國家賠
償法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損害。故在國家賠償法實施後
,公務員因一般過失而違背職務,侵害人民權利者,即毋庸
依民法第186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害人對因此所受
損害可逕依國家賠償法請求由國家負賠償之責,國家賠償法
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有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之情事時
,相較民法上開規定,自有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應優先
適用具特別法性質之國家賠償法甚明。末按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係國家就公務員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一般
規定(參高等法院97上字895號裁判)。
四、本件原告起訴主張鄰居發現本宅大門被嚴重破壞而報警。被
告等趕到時,竟發現五樓大門被嫌犯反鎖,警方與屋內嫌犯
彼此對立約四十餘分鐘,卻因接獲附近賣場失竊而擅離職守
,使原告遭受金錢及精神上之巨大損害,而依民法侵權行為
之規定,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惟依原告所述,本件原告雖
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主張,然依其所指主張之事實內
容,係屬被告温柏榆、曾建翔等基於公務員身分執行職務而
行使公權力時所生,於此情形國家賠償法相較於民法關於侵
權行為之規定,為特別法而應優先適用,原告應優先依國家
賠償法,而非逕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
償,是原告逕以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顯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