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2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鮑美利
訴訟代理人  陳宗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明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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