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55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昱泰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湘琳
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被   告 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臣榮
訴訟代理人  陳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155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8月30日下午4時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叁仟柒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拾捌萬叁仟柒佰叁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金額合
計為新臺幣(下同)783,730元,詎屆期提示,竟遭以存款
不足及拒絕往來為由退票,迭次向被告催討均罔效,爰訴請
給付票款等語,並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被告表示原告之訴及其聲明確實屬實,伊無其
他辯駁等語。則原告之主張堪認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
合計8,590元
附表:
┌─────┬───────┬─────┬─────┬───────┐
│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利息(均按年息│
││退票日│││5%計算)│
├─────┼───────┼─────┼─────┼───────┤
│科邑光電股│101年6月30日│416,818元│AG0000000│自101年7月2│
│份有限公司│101年7月2日│││日起至清償日止│
├─────┼───────┼─────┼─────┼───────┤
│科邑光電股│101年7月31日│366,912元│AG0000000│自101年8月3│
│份有限公司│101年7月31日│││日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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