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芸慧李雅慧 代理人 段思妤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表:
一、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提列每月必要支出部分,其中膳食費新臺幣(下同)
1萬元、教育費6,700元,請說明其內容並提出相關單據。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連立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或「速立達運通公司」,並提出每月薪資2萬6,000元之證明(如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或薪資匯款帳戶存摺之內頁明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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