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91號原告 蔡進財
游慶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劍英村上昭次 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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