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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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鄒志鵬 代理人 陳福龍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任職於放慢腳步親子咖啡館,擔任服務員工作,以每日上班之時數計算薪資,每月薪資約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無年終、考績、加班費、津貼等其他荍入,有民國106年8月11日、107年5月8日調查筆錄、106年8月(開始至放慢腳步親子咖啡館任職)至107年3月之薪資袋、在職證明書在卷足憑,又名下無其他財產,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5日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4,975元,合計共清償6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358,200元,清償成數15.51%(計算式:4,97572=358,200;358,2002,309,471=15.51%),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三、次查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除台灣新光商業銀行逾期未表示意見(債權比例12.26%),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遵期表示不同意,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358,200元,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可處分所得123,702元;另其名下無其他財產,堪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現居住於桃園市桃園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個人必要支出15,781元(其中包含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500元、房屋租金6,000元、水費100元、電費500、瓦斯費
100、個人手機費900元、健保費用749元及國民年金費用932),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健保費749元、國民年金932元後,個人每月消費性支出為14,100元,僅略高於桃園市10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3,692元。然上揭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並未區分是否需支出房租。而居住成本實佔生活必要費用中最大部分之支出。本件債務人每月支出房屋租金6,000元並未逾居住之合理費用。
(三)債務人之父鄒○○(00年生),扶養義務人為4人,名下無財產且未領取任何補助,此有鄒○○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7年3月27日高市社救助字第10732643800號函可證。其雖曾於84年2月28日時領取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3,377,729元之退休金與554,763元之久任獎金,然依據債務人於本院106年11月14日調查筆錄時之陳述:「當初我爸爸是提早退休,因我在83年出車禍,要賠償對方100多萬元,刑事也被判緩刑,我爸爸才會在84年退休,把他的退休金拿出來幫我賠償,剩下的退休金又投資失利,所以才會需要我們4名子女扶養。」可知,鄒○○於20多年前領取之退休金,因車禍賠償及時間久遠等原因已花用殆盡。參酌鄒○○名下確無財產亦未領取補助等情事,由債務人每月酌給2,000元之扶養費,亦屬合理。
(四)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部分項目支出過高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務人每月收入24,000元,扣除必要支出17,781元(個人必要支出15,781元加上扶養費2,000元),每月餘額為6,219元,債務人提出4,975元用以清償債務,已逾每月餘額之八成。
且所列個人支出及扶養費與最低生活費用相當,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且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利。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芳綠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共分7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4,975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年共72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2,309,471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358,200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15.51%│├──────────────────────────────────────┤│二、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比例│(單位:新臺幣元)│││││(百分││││││比)││├──┼─────────┼─────────┼───┼───────────┤│1│花旗(台灣)商業銀│142,929│6.19%│308│││行股份有限公司││││├──┼─────────┼─────────┼───┼───────────┤│2│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283,170│12.26%│610│││份有限公司││││├──┼─────────┼─────────┼───┼───────────┤│3│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32,684│10.08%│501│││限公司││││├──┼─────────┼─────────┼───┼───────────┤│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736,233│31.88%│1,586│││份有限公司││││├──┼─────────┼─────────┼───┼───────────┤│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594,638│25.75%│1,281│││限公司││││├──┼─────────┼─────────┼───┼───────────┤│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319,817│13.85%│689│││限公司││││├──┴─────────┼─────────┼───┼───────────┤│合計│2,309,471│100%│4,975││││││└────────────┴─────────┴───┴───────────┘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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