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541號原告 許金葉 被告 沈子渝
劉曉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27,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