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01號原告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簡淳璇 被告永成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泳銨 (原名 蘇彭定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怡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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