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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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03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乙○○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之「柯」姓。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明文規定。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聲請人之父母結婚時曾約定婚後所生第一位子女即聲請人從母姓,以繼承聲請人母親家族香火,是聲請人原本係從母姓,直至聲請人17歲時,聲請人父親又將聲請人改從父姓,而聲請人父親已於民國96年5月29日死亡,為完成聲請人父母結婚時之約定,使聲請人從母姓以承繼母親家族香火,爰依法聲請變更聲請人之姓氏從母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件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母親甲○○證稱:「(問:是否同意聲請人改母姓?)我同意,當時我和我先生結婚時,我媽媽和我先生約定要一個小孩跟媽媽的姓,原本聲請人跟我姓,後來我先生去將小孩改父姓,我還有一個二子、三個女兒,他們都跟我先生的姓。」等語甚明。本院審酌上情,考量聲請人之生父母前即約定聲請人從母姓,且聲請人之生父已死亡,聲請人另有其他從父姓之兄弟姊妹得延續父親家族香火,可認保留現有之父親姓氏對聲請人實有不利影響,是聲請人本件請求,經核並無不合,依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廖宮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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