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91號聲請人庚○○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丁○○、丙○○、己○○、戊○○、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票正本1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