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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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七一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譚吉祥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玉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千九百五十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