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盈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60號、100年度執字第8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盈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傷害等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何盈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傷害等三罪,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9年度嘉簡字第152號及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174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慧如附表:受刑人何盈良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恐嚇│重利│├────────┼─────────────┼─────────────┼─────────────┤│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98年10月18日│98年10月18日│98年6月│├────────┼─────────────┼─────────────┼─────────────┤│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313號│度偵字第313號│度偵字第21047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152號│99年度嘉簡字第152號│100年度易字第117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2月26日│99年2月26日│100年5月25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152號│99年度嘉簡字第152號│100年度易字第1174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3月29日│99年3月29日│100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度執字第1330號│度執字第1330號(編號1-2定│年度執字第8484號(未執行)││││拘役70日;已執畢)│「準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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