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富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富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林富堂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附表:受刑人林富堂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年│├────────┼─────────┼─────────┼─────────┤│犯罪日期│98年11月11日│98年11月11日│98年11月初│├────────┼─────────┼─────────┼─────────┤│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偵字第│││4537號│4537號│2746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850│99年度上訴字第850│99年度訴字第2056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5月12日│99年5月12日│99年11月25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4848│99年度上訴字第850│99年度訴字第2056││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8月5日│99年5月12日│100年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777號(編號1│字第2777號(編號1│字第2924號(接續執│││、2定應執行刑為9月│、2定應執行刑為9月│行,執畢日101年6月│││)│)│3日)│└────────┴─────────┴─────────┴─────────┘(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