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一○二年度湖簡字第七○三號
原 告 洪世雄
被 告 陳定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係鄰居,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
○段○○○巷○○○弄○○號三樓房屋(下稱系爭三樓房屋
)係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
○○○弄○○號二樓房屋(下稱系爭二樓房屋)則為被告所
有。被告家族因人丁興旺,加上人口流動,故不定期會在系
爭二樓房屋進行裝修工程,並曾在主臥室(第一臥房)及第
三臥房牆壁各開一新門,將原來之門封閉,並打掉在第三臥
室臨接後陽臺牆壁,以擴大第三臥房空間,且將陽臺外推,
暨敲除隔間牆等,使系爭三樓房屋之牆、樑、平頂(即天花
板)、地坪龜裂,產生如附件所示二十六處裂痕及裂縫(下
稱系爭裂痕及裂縫),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及回
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回復系爭三樓房屋無系爭裂痕
及裂縫前之原狀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三樓房屋之系
爭裂痕及裂縫,以更換地磚及以油漆批土裂縫填注之方式,
回復至該房屋建築完成時無裂縫前之原狀。
二、被告則以:被告固曾於民國一百零一年間,在系爭三樓房屋
內進行裝修,變更主臥室房門,並在客廳之神明桌後面多砌
一道水泥牆,但陽臺則為多年前加裝鐵窗,並非外推,且系
爭三樓房屋之屋齡已二十六年,該房屋老化,加上地震等因
素,均可能造成系爭三樓房屋之牆、樑、平頂、地坪龜裂,
故系爭裂痕及裂縫應非被告之裝修行為所造成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系爭三樓房屋之牆、樑、平頂、地坪,因被告在系
爭二樓房屋進行裝修工程而龜裂,造成系爭裂痕及裂縫,被
告應將系爭三樓房屋回復無系爭裂痕及裂縫之原狀等情,為
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固
定有明文。惟其經債權人定期催告逾期不為回復,或不能回
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債權人則得請求以金錢賠
償損害,同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至回復原狀可能與否,應依誠信原則具體各別決定(最高
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七號民事裁判參照)。次按
物因侵權行為而受損害,應受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
害;其應回復者,係「應有狀態」,而非「原來狀態」(最
高法院八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一八○九號民事裁判參照)。
㈡經本院囑託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系爭三樓房屋之牆、樑
、平頂、地坪龜裂原因,及回復原狀所需費用若干,鑑定結
果:「【鑑定技師研判】:經過現場會勘、參考原告提供之
資料,及鑑定技師所攝之現況照片綜合研判,原因如下:⑴
被告二樓為變更進出房間門位置,房間1(主臥室)之房間
門變更二次及房間3之房間門也變更二次,在施工過程中敲
除部分隔間牆產生振動。⑵被告二樓敲除部分後陽臺之女兒
牆,並增建走道式鐵窗。⑶房屋自然老化,本鑑定標的物完
工後已經二十六年四個月(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發照
日期:七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使用執照號碼:七十六使字第
○二六五號)。⑷地震、鄰房修建等產生之振動,尤其是鑑
定標的物的樓上、左右側鄰房等若有裝修,也可能造成房屋
結構體的龜裂。⑸房屋原建造時施工品質不良。」、「經估
算所需修復費用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貳拾元整。」、
「建議事項:綜合上述研判,本案修復費用建議由被告負擔
百分之三十、原告自行負擔百分之七十。」、「說明事項:
⒈鑑定會勘時(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二樓隔間牆第一次
變更房間門位置已看不到了。⒉鑑定會勘期間原告與被告提
供之資料,部分現場已埋沒或消失。⒊原告房屋是否曾經裝
修過,不得而知。」等語(見外放鑑定報告第三頁至第四頁
)。
㈢再經本院函請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補充說明本件修復費用建
議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原告自行負擔百分之七十之具體
理由及依據,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以
北土技字第○○○○○○○○○○○號函復本院以:「本件
修復費用建議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原告自行負擔百分之
七十,係依據二樓修改房屋位置及三樓現場損害位置,及二
位鑑定技師依據專業判斷,權衡各種損害原因之影響輕重、
再三會商斟酌所做成之建議。‧‧‧本案損害爭議之標的物
,已有二十六年多屋齡,損壞原因又有六項(按:應係五項
之誤),損壞原因錯綜複雜,又因本案鑑定標的物以前根本
沒有任何有關該房屋裂縫的鑑定紀錄,無法做比對,要明確
指出那處地磚屬於原告負擔?那條裂痕是屬於被告負擔?事
實上有其困難。」、「鑑定技師補充說明:⑴鑑定報告內裂
縫全部的紀錄是會同原告現場會勘所做成;因本案鑑定標的
物以前根本沒有任何有關該房屋裂縫的紀錄,無法做比對,
因此只能全部紀錄在鑑定報告內,然後再根據這些會勘照片
及資料做合理的判斷。⑵關於裂縫的形成原因,鑑定技師必
須做合理判斷,不能完全依原告所說的,是被告裝修時造成
的。⑶本鑑定標的物房屋已是二十六年多的舊公寓(正確屋
齡是二十六年又四個月的公寓),地震加房屋老化,致冷氣
孔、門窗角隅裂縫是經常可見到的,要全部歸咎於被告是不
公平的。⑷又三樓(原告房屋)照相點位二十五的裂縫,此
裂縫位於三樓(原告房屋)的平頂,樓板面積小且樓板四個
周邊都有牆及樑加固束制,如果只是因被告在樓下裝修就會
造成這裂縫是很難令人接受的,鑑定技師衡量情理做客觀的
判斷是需要的。⑸裂縫造成的原因很多,尤其房屋在最初施
工階段如果品質不佳,以後碰到地震時出現裂縫或微裂縫是
常有的,地震力對房屋結構的衝擊遠超過室內裝修的敲敲打
打。這二十六年來臺灣除了遭受九二一及三三一大規模的地
震外,事實上也是每年都有規模六以上的地震侵襲房屋住宅
。住宅如果沒有定期保養再加上房屋老化,房屋逐漸受損是
常會發生的。⑹原告的房屋位於三樓,除了被告位於其樓下
(二樓)外,還有四樓位於原告房屋的正上面,另外還有其
緊鄰左右兩邊的住戶,這些住戶若有裝修時(或換屋新屋主
重新裝修)亦可能對原告的房屋有所損傷,關於這些因素,
鑑定技師也必須列入考量,不能僅憑原告的說詞就驟然將房
屋受損原因全歸咎於被告。⑺被告曾數次修改房間門的位置
,最近一次裝修是被告加設大廳神明桌的隔間牆(ABCD
)及修改E房間門位置,除了E房間門須開孔敲除隔間牆(
進出的門寬及高)可能造成裂縫外,實際上由於ABCD隔
間牆是新砌築而非敲除,是不容易造成原告房屋的損害。」
等語(見本院卷第一○八頁、第一一○頁至第一一一頁)。
㈣由上開鑑定意見可知,形成系爭裂痕及裂縫之原因包括:⒈
系爭二樓房屋變更進出房間門之位置,在施工過程中敲除部
分隔間牆產生之振動;⒉系爭二樓房屋敲除部分後陽臺之女
兒牆,並增建走道式鐵窗;⒊系爭三樓房屋自然老化;⒋地
震、鄰房(尤其是系爭三樓房屋之樓上、左右側鄰房)修建
等產生之振動;⒌系爭三樓房屋原建造時施工品質不良等因
素,足見系爭裂痕及裂縫之成因,並非由於被告上開裝修工
程施工之單一原因所致。
㈤原告固主張被告為前開裝修工程前,系爭三樓房屋完全沒有
系爭裂痕及裂縫,並主張鑑定報告之鑑定意見不可採云云。
惟原告不能提出被告為前開裝修工程前之系爭三樓牆、樑、
平頂、地坪之裂痕及裂縫紀錄或照片以供比對,自不足以證
明系爭裂痕及裂縫於被告為上開裝修工程前俱不存在。況本
件鑑定機關即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係由原告所陳報,並經被
告當庭同意(見本院卷第四十七頁),且核其鑑定過程,係
於會勘時先由原告當場指出系爭三樓房屋之牆、樑、平頂、
地坪有裂痕及裂縫之處,由鑑定人 賴景鎔 技師、 黃武雄 技師
當場丈量及拍照,並參考原告提供之資料,以專業合理判斷
造成系爭裂痕及裂縫之原因,並能詳述其判斷之理由,及說
明本件於鑑定會勘期間,兩造所述部分現場已埋沒或消失,
系爭三樓房屋是否曾經裝修過,又不得而知,復無系爭三樓
牆、樑、平頂、地坪之裂痕及裂縫紀錄可供比對等判定成因
上之侷限性,前後相扣並無矛盾,堪認本件鑑定報告書所出
具之鑑定意見,確屬信而有徵,自堪憑採。
㈥此外,原告就其主張系爭裂痕及裂縫係被告上開裝修工程施
工之單一原因所致,又未能舉其他證據以實其說,且經本院
闡明後,原告仍堅持請求回復系爭三樓房屋無系爭裂痕及裂
縫前之原來狀態,是依前揭說明,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回復原
狀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回復系爭三樓房屋之原來狀態即無
系爭裂痕及裂縫前之原狀,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前揭原因事實,依侵權行為及回復原狀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將系爭三樓房屋之系爭裂痕及裂縫
,以更換地磚及以油漆批土裂縫填注之方式,回復至該房屋
建築完成時無裂縫前之原狀,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本件訴訟費
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湘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二千五百四十元
鑑定費十萬元
合計十萬二千五百四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