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小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店小字第22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鄭庭華
被   告  李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壹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林欣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