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276號債權人太子國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利息均自民國95年9月12日起算之法律上依據何在?(按遲付管理費之遲延利息應各自每月約定繳款日之翌日起算,本件管理費每月約定繳款日究為何日?債權人聲請之95年10月至98年5月之遲延利息均提前自95年9月12日起算,於法不合,應予更正,或統一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卓清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