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270號債權人太子國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秀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提出債務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請表明乙○○為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
3、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尚未發生欠繳之各期管理費不得溯自97年12月12日計算利息。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