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呂書華 被告 王嘉智 上列被告王嘉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呂書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
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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