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 張緯霖 被告 陳建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