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一權 被告 楊承芳
楊鴻燦 陳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沂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