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秦莛茵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6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9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5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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