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 邱鳳蓮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被告 陳明圓
黃秋蘭 陳世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