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36號原告旭鴻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重鈞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 律師
邱于倫 律師被告 簡欣怡 即詠程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5萬1,6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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