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林 德豐
林勇泉 林 葉寶慧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叁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林德豐 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林勇泉、 林葉寶慧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63,39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德豐自民國104年08月16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40,3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林勇泉、林葉寶慧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孫銘宏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7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勇泉、林│自民104年07│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04690│葉寶慧、林│月16日起│││││元│德豐││││├──┼───┼─────┼──────┼──────┼───────┤│002│新臺幣│林勇泉、林│自民104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2.83%│││35636│葉寶慧、林│月16日起│││││元│德豐││││└──┴───┴─────┴──────┴──────┴───────┘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勇泉、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4690│葉寶慧、林│8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德豐│││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勇泉、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636│葉寶慧、林│1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德豐│││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