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611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洪魁李志強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另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九條後段、第五一○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李洪魁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死亡,亦即於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債務人李洪魁已死亡,其即無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所為之聲請,因欠缺當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之程式,於法尚有未合,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洪魁之請求,應予駁回。另本件債務人李志強戶籍地址設於桃園縣蘆竹鄉戶政事務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且因債務人李志強所在不明,督促程序無從為公示送達,轄權,是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李志強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督促程序無從公示送達及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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