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飛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飛龍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飛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竊盜及毒品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本院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復有受刑人提出之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至於本件就附表編號2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併科罰金新臺幣23萬3834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並無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故罰金部分應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恩慈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違反森林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宣告刑│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08月01日│101年09月10日│101年09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高雄地檢101年度偵│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26186號、第│字第26186號、第│偵字第5767號│││30288號│3028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70││││280號│280號│號││├────┼─────────┼─────────┼─────────┤││判決日期│102年03月21日│102年03月21日│102年07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70││││280號│280號│號││├────┼─────────┼─────────┼─────────┤││判決│102年04月16日│102年04月16日│102年07月30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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