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8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臺北郵政3075信箱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38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0日以102年度聲字第238號裁定駁回抗告人關於法官迴避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102年10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2年10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然抗告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而另聲請法官迴避(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83號),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故不停止訴訟程序,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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