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18號原告 李佩燕 被告 李小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即重測前社腳段社腳小段116地號)、面積1,776.22平方公尺之土地,其應有部分6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萬1,860元(計算式:
7,100元×1,776.22×1/6=2,101,8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