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 陸玖 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經民眾檢舉查獲不詳人士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淨重0.0504公克,因查無犯罪嫌疑人持有並棄置上開毒品,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他字第967號以查無犯罪嫌疑人簽結。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足考,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非法持有之,如係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該等第二級毒品即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另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且查無具體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為人,或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等情形下,如案內仍有查扣違禁物,亦得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係民眾於109年10月14日凌晨1時4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豐原甜心門市○○○道拾獲1包晶體後,於同日凌晨2時15分許持以交付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扣案,上開晶體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其成分,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0504公克,驗餘淨重0.0469公克),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他字第967號分案偵查後,因查無涉嫌持有並棄置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具體犯罪嫌疑人,乃予以結案,此經本院核閱110年度他字第967號全卷確認無訛。而本件查扣之上開晶體1包為第二級毒品,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已見前述,則除鑑定時取樣用罄部分外,就其餘部分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另盛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與其內毒品相互沾染而難以析離,亦應與其內毒品視為整體而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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