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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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岳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30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3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岳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00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確定,109年11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6月
18日晚上7時許,在臺中市○區○○街○○○巷○弄○○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加熱而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6月20日上午8時1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上址住處及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進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殘渣袋1個、吸食器1組、玻璃球2個及鼻吸管1個,又於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訊時,在被告所持用之手機保護套掀蓋插槽處,查獲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並經採其尿液檢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上開犯行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005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後,業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7525號處分駁回再議而確定,於109年11月13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及107年度緩字第4805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鑑定報告存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殘渣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考,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均因無法與其內殘留之第二級毒品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乙節,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107年度毒偵字第3005號卷第10頁正、反面、第54頁反面、第65頁反面),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就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聲請單獨沒收,經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附表】┌──┬───────┬──────┬─────────┬────────────┐│編號│品名│數量│保管字號│鑑定報告│├──┼───────┼──────┼─────────┼────────────┤│1│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驗餘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安非他命│重0.2466公克│107年度安保字第904│年10月8日草療鑑字第10710││││,含包裝袋1│號編號1│00007號││││只)│││├──┼───────┼──────┼─────────┼────────────┤│2│含第二級毒品甲│1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基安非他命殘渣││107年度保管字第330│年7月2日草療鑑字第107060│││袋││8號編號5│0394號│├──┼───────┼──────┼─────────┼────────────┤│3│吸食器│1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保管字第330││││││8號編號4││├──┼───────┼──────┼─────────┼────────────┤│4│玻璃球│2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保管字第330││││││8號編號1至2││├──┼───────┼──────┼─────────┼────────────┤│5│鼻吸管│1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保管字第330││││││8號編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