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更一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原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 律師
林志忠 律師 孫千蕙 律師被告雲林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處長訴訟代理人丁○○
戊○○ 劉俊麟 上一人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原告不服雲林縣政府中華民國93年9月8日府行法字第093100056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843號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459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詹日賢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