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315號原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 律師
鍾凱勳 律師 林志忠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孫千蕙 律師被告雲林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戊○○ 劉俊麟 上一人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