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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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39號112年度訴字第74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宇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661、43813、46926號、112年度偵字第455、3235、326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273、35662、41487、54724、54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宇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4、106至111「匯款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及事實欄二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肆佰陸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簡宇翔明知其自身財力狀況不佳,實際上無法穩定及長期取得低於其對外販售價格之電玩主機、配件、公仔、模型等物,倘以高買低賣之模式進行交易,因自身財力不佳而無多餘資金可以補足差額,勢必會發生供貨不足或無以供貨,亦無從退款之情,但其為取得現金供己使用,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一、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犯意,在其前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租屋處,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路,以會員帳號「gn00000000」、「candy4159」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張貼販售電玩主機、配件、公仔、模型等商品之訊息,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瀏覽前開網站訊息後,陷於錯誤而預購商品,並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匯入或轉至簡宇翔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內(除附表編號69所示匯款時間111年4月30日部分係轉至中國信託帳戶外,其餘均匯入或轉至華南帳戶)。簡宇翔取得上開款項後,逕挪為私用或作為其他消費者之退款,並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以各種理由搪塞、藉詞推延交付商品或退款義務。
二、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10月24日至同年00月00日間,對 李昆諺 佯稱有模型可供出售,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日1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交付新臺幣(下同)9,300元予簡宇翔,及於111年5月5日18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交付8,160元予簡宇翔。簡宇翔取得上開款項後,挪為私用或作為其他消費者之退款,並藉詞推延交付商品。理由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則刑事訴訟法本對於同一被告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為減少不必要之程序勞費,基於訴訟經濟而得依追加起訴方式合併審理、辯論及裁判;而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亦係基於相同考量,得將相牽連之數宗訴訟合併辯論與合併裁判。因此,刑事訴訟程序就分別起訴之相牽連案件,雖無如同前述民事訴訟法之明文,惟分別起訴之同一被告犯數罪案件,如無礙於真實之發現,且不妨害被告之防禦權益,而更有益於訴訟資源妥適分配,自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而貫徹刑事訴訟法追加起訴之立法意旨,將前後兩訴合併審理及合併裁判。查本件檢察官就被告簡宇翔如附表編號1至109所示犯行與如附表編號110、111及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分別提起公訴,各以111年度訴字第1539號、112年度訴字第743號案件繫屬本院,乃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對照前後2案之犯罪事實,除時間不同外,犯罪手法相同,為追求訴訟經濟及避免當事人訟累,在無礙於真實之發現,且不妨害被告之防禦權益下,經當庭告知合併審理之意旨,而予以合併審理及合併判決。
二、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均未爭執,依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不予說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39號卷第235頁),並據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證人即告訴人李昆諺於警詢或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復有露天拍賣網站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刊登商品頁面截圖、被告與告訴人李昆諺、附表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對話紀錄截圖、附表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匯款或轉帳資料、華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畫面附卷可稽,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既有上開證據為憑,堪信與事實相符,應予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惟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增訂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有關同條項第3款之文字及法定刑度均未修正,並無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規定。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1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詐騙附表編號1、5、33、39至41、47、54、56、58、69、82、101、107、109所示之人分次轉帳之行為及詐騙李昆諺分次交付款項之行為,各均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利用其等陷於相同之錯誤情境,於緊密相連之環境下所為之接續行為,應僅各論以一加重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取財罪。
㈢、按詐欺取財罪係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屬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就行為人所犯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如有接連實施之情形,應綜依施用詐術之情節、詐害之對象等,判斷其犯罪行為是否可分;不能祇以詐騙之手法相同或類似、時間部分重疊、參與犯罪之成員相同,或受領數被害人財物之時間緊密相接,即遽謂其間僅有一實行行為或應為包括一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6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編號1至111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對象均不同,且被告就買賣商品細節,有時會在聊天室與相對人進行1對1之對話,應認各次犯行係各別起意,且客觀可分,並分別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之獨立財產監督權;另被告詐騙告訴人李昆諺部分,與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之犯罪時間、對象、手法等相異,顯屬另行起意之犯罪行為,則被告就其所犯111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附表編號1至111所示部分)及1次普通詐欺取財犯行(即告訴人李昆諺部分)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本案所為,屬集合犯,應成立一罪,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㈣、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273、35662、41487、54724、54725號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附表編號16、28、48至50、52、54、55、60、69、72、73、82、92、93、10
2、103、105、112、115、119、120、124、132、133、135至138、141、146、151、152、158、164、165、172、175、
177、178、182至184、193、196、198、199、211、214、21
5、217、218、221、223、227、229、231至233、239、242、249、259、260、265、267、273、275、285、295、304、
308、310、320、388,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各該犯罪事實相同(詳見本判決附表備註欄所載),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軌賺取財物,反貪圖不法利益,而為本案111次加重詐欺取財及1次普通詐欺取犯行,實應予非難;復衡酌被告雖數度飾詞否認,惟終能坦承並面對自身行為錯誤之態度,兼衡其並無何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尚佳,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39號卷第234頁);另考量被告各次犯行詐得之利益數額非鉅、是否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見後述沒收部分)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主文欄及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普通詐欺取財犯行所宣告之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斟酌被告本案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罪型態及罪質單一,法益侵害重複性甚高,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及其犯罪目的均為貪圖不法利益之整體不法態樣,就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所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4、106至111「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屬被告為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所得(其中附表編號14部分,因被告有交付部分商品予告訴人 陳怡方 ,故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應為1萬7,780元),且附表編號1至104、106至109、111部分均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或被害人,另被告固曾與附表編號110所示告訴人 劉士豪 調解成立,然迄今未依調解筆錄履行分毫乙節,業經告訴人劉士豪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陳明 在卷,並有本院112年度 司附民 移調字第452號調解筆錄在卷可佐,堪認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復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又被告於事實欄二詐得1萬7,460元,乃被告之犯罪所得,其固與告訴人李昆諺調解成立,並履行完畢,惟調解賠償金額為1萬元,有本院112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452號調解筆錄、本院電話聯絡記錄在卷足憑,就犯罪所得7,460元部分既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李昆諺,本於「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05「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固屬被告為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業已全數返還予告訴人 張庭馨 乙情,業據告訴人張庭馨於警詢時證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退併辦部分:㈠併辦附表編號1至15、17至27、29至47、51、53、56至59、61至68、70、71、74至81、83至91、94至101、104、106至111、113、114、116至118、121至123、125至131、134、
139、140、142至145、147至150、153至157、159至163、166至171、173、174、176、179至181、185至192、194、195、197、200至210、212、213、216、219、220、222、224至
226、228、230、234至238、240、241、243至248、250至25
8、261至264、266、268至272、274、276至284、286至294、296至303、305至307、309、311至319、321至387、389至398之犯罪事實;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773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㈢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㈤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764、2942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772、58198、66095、7185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375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檢察官均認與本案起訴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惟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業如前述,上揭移送併辦案件之被害人或告訴人,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之被害人或告訴人不同,故移送併辦部分倘成立犯罪,亦應與本案分論併罰,自無從認與本案起訴部分具有事實上一罪或法律上一罪關係,並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阮卓群偵查起訴,暨檢察官丁維志移送併辦,由檢察官王如玉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
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匯款時間(以交易明細為主)匯款金額(新臺幣)備註主文欄1 林彥丞 (提告)111年1月11日111年1月11日22時46分許2萬2,920元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5661、43813、46926號起訴書(下稱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2.併辦附表編號295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6月16日16時21分許4,660元2 游浩德 (提告)111年1月12日111年1月12日19時49分許1萬7,6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22.併辦附表編號215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 郭緯豪 (提告)111年1月19日111年1月19日19時8分許1萬4,66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32.併辦附表編號48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 廖偉倫 (提告)111年1月19日111年1月20日9時45分許1萬7,6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42.併辦附表編號50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5 鍾繼賢 (提告)111年1月25日111年1月25日14時19分許2萬2,8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52.併辦附表編號52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1月31日9時4分許7,560元6 張忠喬 (提告)111年1月26日111年1月26日0時24分許1萬7,13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62.併辦附表編號55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 賴宥瑜 (提告)111年1月30日111年1月30日18時58分許1萬7,6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72.併辦附表編號320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8 陳聖裕 (提告)111年1月31日111年1月31日17時許1萬7,5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82.併辦附表編號60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 張志傑 (提告)111年2月13日111年2月13日13時41分許1萬7,5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92.併辦附表編號69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 楊伯強 (提告)111年2月22日111年2月22日21時20分許1萬7,6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02.併辦附表編號265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 蘇立萱 (提告)111年2月28日111年2月28日14時53分許1萬7,6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12.併辦附表編號231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2 游婷婷 (提告)111年3月3日111年3月3日16時48分許1萬7,5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22.併辦附表編號82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3 葉洵 (提告)111年3月4日111年3月4日23時12分許1萬7,68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3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4陳怡方(提告)111年3月20日111年3月20日18時1分許3萬5,560元(因被告有交付部分商品,故實際損失金額為1萬7,7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42.併辦附表編號146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5 王朝弘 (提告)111年3月21日111年3月22日15時40分許1萬4,9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52.併辦附表編號164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6 林尚輝 (提告)111年3月24日111年3月24日16時5分許1萬7,89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62.併辦附表編號92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7 黃煜翔 (提告)111年3月31日111年3月31日22時19分許1萬7,86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72.併辦附表編號183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8 謝名丞 (提告)111年4月8日111年4月11日13時51分許1萬7,89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82.併辦附表編號151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9 鄭明瑋 (提告)111年4月15日111年4月15日10時55分許1萬7,86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92.併辦附表編號223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0 林亞駿 (提告)111年4月27日111年4月27日13時11分許1萬7,86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202.併辦附表編號102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1 余宗璟 (提告)111年5月1日111年5月3日15時44分許1萬8,00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212.併辦附表編號105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2 江甘霖 (提告)111年5月5日111年5月6日0時34分許1萬7,86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222.併辦附表編號229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3 張天育 111年5月8日111年5月8日16時24分許1萬7,89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232.併辦附表編號199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4 賴重宇 (提告)111年5月11日111年5月11日16時53分許1萬7,7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242.併辦附表編號175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5 劉後欣 (提告)111年5月11日111年5月11日21時17分許1萬7,7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252.併辦附表編號285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6 李志堅 (提告)111年5月20日111年5月20日8時9分許1萬7,7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262.併辦附表編號112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7紀 凱甯 111年5月20日111年5月20日8時52分許1萬5,9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272.併辦附表編號152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8 王亮鈞 (提告)111年5月21日111年5月21日22時2分許1萬7,6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282.併辦附表編號182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9 李培志 (提告)111年5月23日111年5月23日21時18分許1萬7,7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292.併辦附表編號141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0 黃振芳 (提告)111年5月24日111年5月24日18時39分許1萬7,7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302.併辦附表編號259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1 曾永慶 (提告)111年5月27日111年5月27日13時14分許1萬7,6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312.併辦附表編號115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2 彭國智 (提告)111年5月31日111年6月1日20時53分許1萬7,33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322.併辦附表編號120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3 杜育霖 (提告)111年6月7日111年6月7日22時35分許1萬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332.併辦附表編號218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6月8日0時13分許7,860元34 黃靖軒 (提告)111年6月8日111年6月9日10時3分許1萬4,9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342.併辦附表編號196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5 林修維 (提告)111年6月13日111年6月13日12時48分許1萬6,9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352.併辦附表編號221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6 呂理德 (提告)111年6月13日111年6月13日14時15分許1萬7,06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362.併辦附表編號214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7 邱俊叡 (提告)111年6月17日111年6月17日21時59分許1萬7,19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372.併辦附表編號133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8 郭恆均 (提告)111年1月3日111年1月3日13時7分許4,54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382.併辦附表編號275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39 蔡聖恩 (提告)111年1月19日111年1月19日21時17分許8,05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392.併辦附表編號49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1月25日13時31分許9,940元40 顏泉堃 (提告)111年1月22日111年1月24日11時28分許7,7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402.併辦附表編號184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1月29日11時23分許9,880元41 陳俊宇 (提告)110年9月24日(起訴書載為111年1月25日)110年9月24日19時19分許(起訴書漏載)8,640元(起訴書漏載)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412.併辦附表編號16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1月25日22時27分許9,940元42 黃祥瑜 (提告)111年1月25日111年1月25日22時46分許7,84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422.併辦附表編號54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3 范仲華 (提告)111年1月27日(起訴書載為111年1月19日)111年1月27日8時30分許9,94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432.併辦附表編號233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4 張家耀 (提告)111年1月29日(起訴書載為111年1月27日)111年1月29日12時31分許9,94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442.併辦附表編號211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5 胡仁豪 (提告)111年1月29日111年1月30日11時36分許9,96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452.併辦附表編號267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6 宋念儒 (提告)111年2月2日111年2月2日18時57分許9,94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462.併辦附表編號232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7 陳傑恩 (提告)110年11月20日110年11月20日10時50分許(起訴書漏載)8,440元(起訴書漏載)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472.併辦附表編號28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2月7日23時33分許9,940元111年4月25日21時45分許7,740元48 鄭文翔 (提告)111年2月9日111年2月9日8時16分許9,8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482.併辦附表編號217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9 廖振宇 (提告)111年2月9日111年2月9日21時39分許9,96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492.併辦附表編號178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0 劉猷威 (提告)111年2月11日111年2月11日10時17分許9,94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502.併辦附表編號177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1 陳翰翊 (提告)111年2月11日111年2月11日23時12分許9,96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512.併辦附表編號308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2 廖國廷 (提告)111年2月16日111年2月17日1時12分許4,04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522.併辦附表編號72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53 楊書瑋 (提告)111年2月18日111年2月18日15時31分許1萬36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532.併辦附表編號73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4 韋明正 (提告)111年3月25日111年3月25日13時50分許9,960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1,67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542.併辦附表編號93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6月8日19時41分許(起訴書漏載)1,710元(起訴書漏載)55 陳柏叡 (提告)111年4月6日111年4月6日15時27分許5,6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552.併辦附表編號158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6 劉連輝 (提告)111年4月13日111年4月13日17時14分許5,74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562.併辦附表編號249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5月16日6時37分許1萬5,440元111年6月13日6時33分許6,560元57 陳志龍 (提告)111年4月初(起訴書載為111年4月21日)111年4月21日8時45分許9,24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572.併辦附表編號310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8 徐羽亨 (提告)111年5月11日111年5月11日13時21分許7,74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582.併辦附表編號193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5月15日15時55分許4,240元59 鍾瑞釗 (提告)111年5月13日111年5月16日22時51分許4,24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592.併辦附表編號304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60 潘士豪 (提告)111年5月27日111年5月27日17時59分許7,84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602.併辦附表編號273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1 郭建儀 (提告)111年6月1日111年6月1日13時32分許1萬4,56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612.併辦附表編號119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2 魏君旻 (提告)111年6月4日111年6月4日21時52分許1萬4,56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622.併辦附表編號227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3 蕭秭睿 (提告)111年6月3日111年6月12日22時27分許2萬2,00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632.併辦附表編號124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4 李權鄅 (提告)111年6月14日111年6月16日6時23分許4,00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642.併辦附表編號198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65 王元劭 (提告)111年6月17日111年6月17日17時29分許4,05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652.併辦附表編號132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66 連育廷 (提告)111年6月19日111年6月20日7時43分許6,4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662.併辦附表編號242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7 李佳翰 (提告)111年6月18日111年6月20日20時55分許1萬35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672.併辦附表編號172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8 蔡隆輝 (提告)111年6月22日111年6月22日21時11分許4,21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682.併辦附表編號135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69 陳秉智 (提告)111年4月30日(起訴書載為111年6月26日)111年4月30日18時19分許(起訴書漏載)7,740元(起訴書漏載)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692.併辦附表編號1033.111年4月30日係匯至中國信託帳戶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6月26日12時46分許6,560元70 李政修 (提告)111年6月29日111年6月29日16時22分許6,65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70、732.併辦附表編號137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1 葉家瑜 (提告)111年6月30日111年6月30日13時22分許6,63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71、742.併辦附表編號239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2 徐豪亞 (提告)111年6月27日111年6月27日22時33分許1,24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722.併辦附表編號136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73 張皓鈞 (提告)111年6月30日111年7月1日23時4分許7,84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752.併辦附表編號138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4 周峰銘 (提告)110年3月11日110年3月15日12時42分許1萬4,850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4,865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76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5 李超群 (提告)111年4月6日111年4月6日19時11分許5,68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77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6 阮昱貹 (提告)110年7月29日110年7月29日13時35分許6,94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78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7 王聖卯 (提告)110年8月21日110年8月21日11時6分許1萬6,06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79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8 周祐任 (提告)110年10月19日110年10月21日14時46分許2萬3,65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80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9 李俊融 (提告)110年11月4日110年11月5日21時27分許7,76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81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0郭 和韋 (提告)110年11月17日110年11月17日8時21分許1萬9,88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82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81 曾禹翔 (提告)110年11月28日110年11月28日21時8分許7,84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83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2 顏良澄 (提告)110年12月7日111年12月8日2時30分許1萬6,06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84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2月19日14時36分許1萬360元83 魏俞昌 (提告)111年1月6日111年1月6日17時25分許1萬4,66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85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4 林恆裕 (提告)111年2月28日111年3月5日15時55分許1萬34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86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5 蔡尚衡 (提告)111年5月13日111年5月13日20時許4,24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87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86 郭正仁 (提告)111年6月15日111年6月15日12時59分許2萬2,63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88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87 蘇詠中 (提告)111年6月1日111年6月1日10時18分許1,26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89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88 陳泓霖 (提告)110年7月2日110年7月7日18時27分許2萬22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90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89 傅子裕 (提告)111年2月19日111年2月21日13時36分許1萬34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91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0祝 孔聖 (提告)110年11月21日110年11月21日(起訴書誤載為22日)11時15分許5,94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92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1 賴建志 111年3月24日111年3月24日13時59分許9,24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93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2 郭士榮 (提告)110年11月24日110年11月25日23時5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58分)2萬2,88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94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3 蔡政修 (提告)000年0月間111年5月31日10時56分許1,240元(起訴書誤載為1,255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95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94 黃一倫 (提告)110年12月8日110年12月8日1時34分許7,76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96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5 汪家弘 (提告)111年6月12日111年6月13日19時20分許5,24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97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6 李春霖 (提告)111年4月8日111年4月9日16時4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1年4月11日16時許)1萬7,18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98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7 黃冠霖 (提告)110年11月24日110年11月24日16時38分許8,49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99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8 葉力瑋 (提告)111年5月28日111年5月29日13時13分許1萬7,78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002.併辦附表編號260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9 葉信逸 111年5月30日111年5月30日13時47分許7,84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01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0 蔡仲彥 (提告)111年5月23日111年5月24日20時18分許1萬7,86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02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1 李長原 (提告)110年11月14日110年11月14日23時58分許4,54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03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5月22日(起訴書誤載為23日)20時16分許4,240元102 林英偉 (提告)111年5月17日111年5月17日21時24分許1萬5,47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04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3 朱見凌 (提告)111年5月3日111年5月3日18時15分許7,74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05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4 郭達儒 (提告)111年3月5日111年3月5日11時34分許1萬7,58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06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5張庭馨(提告)111年3月5日111年3月5日13時41分許1萬7,680元(嗣已全數返還)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07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6 龔煜棠 (提告)111年2月21日111年2月21日21時17分許9,94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08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7 林子毅 (提告)110年11月11日110年11月11日12時35分許1萬1,00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09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起訴書誤載為110年)2月22日21時56分許9,400元111年6月26日21時8分許1萬2,880元108 賴俊銘 (提告)111年2月20日111年2月20日6時4分許1萬290元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10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9 余明修 (提告)111年2月20日111年2月20日10時20分許9,960元1.起訴書一附表編號1112.併辦附表編號165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6月15日11時48分許7,740元110劉士豪(提告)110年11月22日110年11月22日21時51分許7,780元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55、3235、3268號起訴書(下稱起訴書二)附表編號1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 羊崇豪 (提告)111年5月28日111年5月29日1時2分許7,840元1.起訴書二附表編號22.併辦附表編號388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