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59號原告葉洵被告 簡宇翔 上列被告簡宇翔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
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