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 吳兆益 被告 胡晉瑜
倪紘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共同被告 陳嘉宏 因通緝在案,待其日後刑事案件審結,再行移送),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陳柏榮
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