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相對人陳林𤆬治相對人 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本院99年度保險字第27號給付保險金事件,於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11號提存事件所提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D095256、D095258、D095257、D0000000),准予變換為同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本院99年度保險字第27號給付保險金,曾提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四紙,總面額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為擔保(即D095256、D095258、D095257、D0000000,面額除D0000000為伍拾萬元外,其餘三張均為壹佰萬元),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1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今聲請人因原提存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已到期,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換為同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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