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36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永松 指定辯護人 蕭能維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永松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永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於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經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行準備程序訊問被告後,認被告雖仍有羈押之原因,然藉由提交一定數額之保證金,應足以擔保原羈押所欲保全之目的,可替代羈押之手段,爰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三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蔡盈貞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