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2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楊凱名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緝字第27號,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0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凱名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楊凱名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2日裁定執行羈押,茲被告已認罪,並無羈押之必要,爰請求命具保代替羈押。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同法第349條之贓物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而裁定羈押,有卷附訊問筆錄、押票可稽。茲聲請人被告雖尚有羈押原因,然其所犯案件之情節非重,如以具保作為替代強制處分,應足以約束其到庭而確保追訴、審判之進行。從而,本件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淮許。
三、綜上,本件聲請符合規定,應准被告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陳威龍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