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4號
原 告 陳蘇彩利
原 告 陳良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 律師
被 告 李瑞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壹紙對於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
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本票1紙
(下稱系爭本票),經持 向鈞院 聲請以107年度司票字第712
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對原告陳蘇彩利強
制執行在案,然系爭本票係被告向原告表示可提供由訴外人
立誠汽車有限公司(下稱立誠公司)所簽發之如附表二所示
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用以貼現借款予原告,而由原告
共同簽發予被告以為擔保之用。嗣系爭支票經原告於民國10
8年4月3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
戶為由退票,原告自未取得被告交付之借款,被告就系爭本
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自不存在。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事實。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持有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以系爭本票
裁定准予對原告陳蘇彩利強制執行在案,此有原告提出之系
爭本票裁定、系爭本票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取系爭本
票裁定卷宗核閱屬實,足認原告陳蘇彩利有即受強制執行之
危險,且原告2人主張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其等不安之危
險地位亦須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始能除去,故原告
提起本確認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次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
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
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
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若
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依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仍應先由票據
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必待為票據基礎之原因
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
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始
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最高法院97年度台
簡上字第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支票(本票亦同)為無因
證券,票據債權人就其取得支票之原因,固不負證明之責任
,惟執票人子既主張支據係發票人丑向伊借款而簽發交付,
以為清償方法,丑復抗辯其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
,則就借款之已交付事實,即應由子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
73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意旨參照〕;另消費借
貸契約,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為要物契約,貸與人就其
交付借款之契約成立要件事實存在,應負舉證責任。質言之
,票據當事人間之基礎原因關係確立為借貸關係,如票據債
務人提出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應就該
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即交付借款之成立要件事實負
舉證之義務。本件原告另主張系爭本票係被告向原告表示可
提供由訴外人立誠公司所簽發之系爭支票用以貼現借款予原
告,而由原告共同簽發予被告以為擔保之用,嗣系爭支票經
原告於108年4月3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竟遭以存款不足及
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原告自未取得被告交付之借款等事實
,亦據其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截圖等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加
以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則被告取得系爭本票之原因經確立
為與原告間之消費借貸關係,交付借款即為消費借貸關係之
成立要件,原告自得對被告提出原因關係之抗辯。而系爭支
票既經提示而遭退票,顯見原告並未取得被告交付之借款,
則原告以此事由對抗為執票人之被告而主張系爭本票對於原
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莊雅萍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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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新│發票日│到期日│
│││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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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蘇彩利│未載│1,500,000元│107年10│未載│
│陳良誌│││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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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支票號碼│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發票日│退票日│
││││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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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0000000│立誠汽│陽信銀行│1,500,000元│108年4│108年4│
││車有限│龍江分行││月3日│月3日│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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