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5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玉玲 債務人 陳雯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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