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614號
原 告 文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哲成
被 告 灣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孟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0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俊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