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52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張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敬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39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