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小字第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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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小字第8號
原 告 東榮行銷管理顧問社
即 吳金輝 .
訴訟代理人 王治順
被 告 陳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一)、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
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
或商人者,不在此限;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且原告為法人,依首揭條文之規定,原告
主張兩造於東榮金融理財服務中心委託申請金融機構貸款
契約書(下稱上開契約書)上關於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的合意管轄之約定即不得適用,是原告
主張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詞,已非有據;又本
件被告的住所雖在高雄市○○區○○街155之4號,惟被告
陳明 其係居住在台中市○○區○○街5段136號,且上開契
約書係原告傳真至被告在臺中市新社區的住處,由被告簽
名後回傳上開契約書予原告,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1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居所地
即臺中市新社區係本件訴之原因事實即兩造所合意成立之
上開契約書的發生地,故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本院自屬有管轄權。
(二)、原告固於民國99年4月28日已歇業,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明細1份及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檢送原告商業登
記抄本3份在卷可佐,惟據原告到庭陳稱:與被告簽上開
契約書時,因與遠東銀行有汽車貸款的合作關係,而原告
所登記的營業項目有債務協商,因恐遠東銀行有疑慮,才
辦理歇業,後來才以長東行銷法務公司與遠東銀行簽立汽
車貸款的合作契約,負責人亦係吳金輝,實際上於99年2
月間,即已使用並列東榮行銷管理顧問社及長東行銷法務
公司的委託貸款契約書之旨,顯見原告雖向主管機關為歇
業登記,實際上仍有營業之行為,其當事人能力應無欠缺
。
(三)、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提起本訴原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吳金輝
新台幣(下同)18,000元,嗣於100年6月23日言詞辯論時
,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東榮行銷管理顧問社即吳金輝18
,000元,核其性質為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更正事實上之陳
述,依前開規定,自屬適法。
二、兩造之主張: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7月28日委託原告代為辦理銀行貸
款業務,於同年8月中旬大眾銀行業已批准被告額度180,0
00元之貸款,惟因原告受委辦期間,被告卻逕行向第一銀
行申辦信用卡或其他業務,致大眾銀行聯徵回查發現被告
聯徵次數過高,嗣大眾銀行撤銷原告貸款額度的核准,因
此造成原告的損失,伊不可能向被告說聯徵紀錄的次數,
係儘量幫原告辦貸款,且倘代辦公司不合法,何以銀行都
會與代辦公司合作,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0元。
(二)、被告抗辯:當時被告顧問社的張小姐稱大眾銀行的貸款可
能會通過,且大眾銀行的 何盧益 亦係說可能貸款會過,須
待總行詢問確定沒問題後才會核准貸款,後來大眾銀行總
行聽到伊稱係請代辦公司申辦貸款,即稱:「喔這樣,我
們知道了」,便未再與伊核對其他資料,伊委託被告代辦
貸款期間,僅向第一銀行申辦信用卡,且有向大眾銀行補
件,但後來大眾銀行因知道伊請代辦公司申辦而撤件未撥
款,原告有伊的資料,可以一直拉聯徵紀錄,致伊的聯徵
紀錄太多,另倘伊的聯徵紀錄太多,何以伊可以向第一銀
行申辦信用卡及申貸500,000等情,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郵局存證信函、上開契約書
各1份為證,惟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應依上開契約書的約定
賠償之詞,經查,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100年3
月24日以金徵(業)字第1000003045號函檢送被告99年7月1
日至同年12月31日會員查詢紀錄明細1份所示內容,可知
自99年8月26日至同年9月17日笫一銀行及大眾銀行聯徵紀
錄各為30次及21次,且大眾銀行於100年3月16日以(100)
眾營消審密發字第02360號函覆被告申辦貸款未核准之理
由係未達本行電腦評分標準,有各該函文在卷可稽,及證
人 李書璇 到庭具結證稱:大眾銀行依據被告聯徵資料顯示
職業、收入、聯徵查詢次數、學歷及收入等綜合評分,評
分結果沒有達到大眾銀行的標準才被退件,大眾銀行並不
會知道被告有無請代辦公司,大眾銀行針對被告貸款申請
部分,自99年9月3日至同年月6日有作聯徵查詢,紀錄列
很多查詢項目,故在同一天會作成很多紀錄,實際上當天
只有查一次等語,應認被告確因聯徵紀錄未達大眾銀行電
腦評分標準,而未予核准貸款申請之事,係屬真實,是被
告抗辯其係因委託代辦公司即原告申辦貸款,而遭大眾銀
行撤件未核貸之詞,尚未能逕認係可採。
(二)、惟按契約終止(1)本合約書簽立後,因乙方已開始為甲方
設計財務規劃,基於誠信原則,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件
,否則視同違約論。(2)違約金以委辦貸款金額之百分10
計算,上開契約書第5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雖主張有口
頭告知被告不可同時申辦其他銀行貸款之事,但為被告否
認,而原告就此部分亦無法舉證以實其說,況此點亦非兩
造於上開契約書所約定之違約內容,且原告對於被告未有
向大眾銀行撤回貸款之撤件的違約行為部分亦陳明並無意
見,故難認被告有何上開契約書約定之違約情形,是原告
主張被告應給付委辦貸款金額之百分10的違約金,自無從
准許,從而,原告依據上開契約書第5條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18,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