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598號
上訴人即原告 許金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執行金
額新臺幣197,11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
執行金額新臺幣335,076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執行金額新臺幣164,462元)、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請求執行金額新臺幣126,482元)、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請求執行金額新臺幣733,928元)、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請求執行金額新臺幣600,084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執行金額新臺幣128,570元)間請求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85,717
元【計算式:197,115+335,076+164,462+126,482+733,928
+600,084+128,570=2,285,71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