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10號上訴人即原告淩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立欣機器有限公司民國間100年度訴字第211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