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財雄指定辯護人王維毅律師被告鄭進步指定辯護人 彭俊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財雄自民國一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自民國一0二年七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鄭進步自民國一0二年七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傅財雄、鄭進步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傅財雄、鄭進步雖均否認犯行,然有證人林群森、 黃瑞芳 、 張元生 、 傅財榮 之證述、相關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傅財雄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鄭進步涉犯同法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渠等所犯並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及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自民國102年4月9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傅財雄、鄭進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渠等之羈押原因均仍存在,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2年7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就被告傅財雄部分,因其業於102年5月15日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被訴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本院審酌其雖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惟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102年6月28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施盈志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