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昭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1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昭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物品(如附表所示),為犯罪所生及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昭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1989號為緩起訴處分,經再議駁回而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審閱全案卷證無訛。前開案件扣得之偽藥(如附表編號1、2所示),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製造之「Sidenafil」、「Tadalafil」等西藥成分,有卷附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8月9日FDA食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可證,且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之偽藥230粒(如附表編號3所示),固係被告犯藥事法之罪所用之物,惟業經證人 范國達 購得而主動繳交扣案,是該偽藥230粒已非被告所有之物,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乏其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趙美玲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藥品(豹王男士膠囊)│190粒│├──┼────────────┼──────┤│2│藥品包裝盒│552個│├──┼────────────┼──────┤│3│藥品(豹王男士膠囊)│230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