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352號原告 林俊明
何佳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 律師被告 林義明
林義德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03年度易字第87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黃佳琪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更多裁判書